本报北京12月3日电(记者张翼)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开庭,对广州消费者杨建初告爱立信(中国)公司案进行了判决。杨建初因个人经济和精力的限制,不打算上诉。
2000年5月1日,消费者杨建初在广州购买爱立信T18sc型手机,不久发现有自动关机的质量问题,从2000年5月15日至2001年3月21日,6次在广州爱立信服务中心修理该手机。其间,爱立信服务中心曾为杨建初更换了手机主板。北京爱立信公司认为,这部手机的自动关机故障是该手机所用的电池接口的接触点存在接触不良造成的。
朝阳法院当庭宣布了判决: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退还杨建初购机款2350元,同时杨建初将手机退还爱立信;爱立信付给杨建初交通费、误工费及打官司期间的食宿费3700元。
杨建初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要求爱立信在多家媒体上公开对其手机产品质量问题作出真实解释,并向本人赔礼道歉;爱立信虚假广告造成欺诈的赔偿问题;赔偿因手机质量缺陷造成的近12万元经济损失和235元精神损失等被驳回。
对于杨建初要求法院判令爱立信召回其有质量问题的全部手机的问题,审判长告诉记者,这一要求不属于民事法负责的范畴,因此也未支持。
杨建初说,对于爱立信公司始终否认手机有质量问题和拒绝召回有质量问题的手机,他感到很失望,他本来希望赢得官司,给中国消费者作一个好的样板,但从4008元诉讼费由他支付3755元可以看出自己是输了。对此,审判长的答案正好相反,他认为,杨建初是赢了,得到了作为消费者应得到的赔偿。至于诉讼费的支付,是由赔偿有效部分按责任划分的,并不能据此说明杨建初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