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国务院总理朱镕基11月23日签署第3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了《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并自2001年12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共7章38条。颁布这个条例,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中国人民银行撤销金融机构,依照本条例执行。
《条例》规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依法撤销。
《条例》指出,商业银行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成立清算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被撤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的有关地方政府组织成立清算组。清算自撤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开始。
《条例》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人员违法审批金融机构,对金融机构不依法实施监管、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金融机构被撤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