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夏天,于成、韩清夫妇与儿子一家三口到俄罗斯、乌克兰旅游,此行对一家人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儿媳是乌克兰人,欧洲之行不仅是旅游,还是探亲。他们用四个胶卷真实地记录了出国时的欢乐激动场面。没想到,回国后,在北京露露公司摄影服务公司冲印时,由于公司机器出了故障,四个胶卷只完好地冲印出一卷,另外三卷只有4张无损,其余全部曝光。
露露公司虽然愿意承担责任,但双方始终不能就赔偿达到一致。最终,纠纷变成了诉讼。
于老先生一家提出,四卷照片具有十分重要的纪念意义,它的毁坏给家人造成了很大的精神损失,据此要求露露公司赔偿出国旅游的手续费、交通费、住宿费、胶卷成本费、冲印费、为诉讼支出的交通费5.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7万元,并提出或者由露露公司出资使其重新前往拍摄地点拍摄。
露露公司则只同意按照行业规定赔胶卷款的5倍。
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于胶卷损失后无法修理、重作,所以露露公司应该退还服务费和赔偿损失。
同时,胶卷经过拍照后,作为旅游期间特定活动、特定景物的载体,已经成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一旦丢失或损坏将不可复原,势必给消费者造成精神上的损害,露露公司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露露公司所称按5倍胶卷价值赔偿的规定,属于行业内部的经营服务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认定赔偿数额的法定依据。
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露露公司赔偿原告冲印费60元;胶卷成本费79元、交通费31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同时,法院认定,于老先生一家出国的目的是旅游,在交印照片时旅游行为已经完成,露露公司损坏胶卷的行为没有影响到旅游目的的实现,因此这次旅游的全部费用与露露公司损坏胶卷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露露公司赔偿出国旅游的全部费用或者承担冲拍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