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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2001-12-1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陆彩荣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陆彩荣)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了《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均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凡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有明确、具体的违法单位和个人,价格主管部门事先又未掌握,经查证属实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举报有功人员可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奖励。奖给举报人的奖金,按举报案件的罚没款总额的10%以内掌握,有特殊贡献的还可适当增加,必要时对无罚没款的举报案件也可酌情奖励,但每个案件一般不超过2000元。

该办法同时还对奖金来源和管理进行了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用于奖励举报人的奖金,可列入部门预算,经财政部门确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价格主管部门的罚没款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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