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WTO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答:WTO的根本原则有五:一是非歧视的,即一国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他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他们“国民待遇”,即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二是更自由的贸易,通过谈判使贸易壁垒不断减少,发展中国家通常被允许用更长的时间履行其义务;三是可预见的,外国公司、投资者和政府应相信贸易壁垒(包括关税、非关税壁垒和其他措施)不会随意增加;在WTO中,越来越多的关税税率和市场开放承诺得到“约束(bound);四是更具竞争性,不鼓励“不公平”的做法,如出口补贴和为获得市场份额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产品;五是更有利于欠发达国家,给予他们更多的时间进行调整、更多的灵活性和特殊性。对最贫困、最不发达国家尤其如此。另外,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通过的一项部长决定还指出,发达国家应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加快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并对其增加技术援助。
问:据说在WTO的常用术语中,有个别的词与它的汉语字面意思正好相反,所以经常被误用或被误解,比如“最惠国待遇”。是不是这样?
答:最惠国(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这个名称听起来自相矛盾,它暗含着给予某一特定国家以某种特殊的待遇,但在WTO中,它实际上意味着非歧视的,即平等对待每一成员。WTO中的情况是:每一成员都将其他所有成员平等地按“最优惠”的贸易伙伴对待。如果一国改善了其给予另一贸易伙伴的好处,它同时必须给予其他WTO成员以同样最好的待遇,以保证所有其他成员仍获得“最优惠”的待遇。
这一原则非常重要,因而成为管理货物贸易的GATT的第一条、《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第四条。
总的来讲,最惠国待遇原则意味着每当一国降低贸易壁垒或开放某一市场,它必须给予来自所有贸易伙伴的同类产品或服务以同等待遇,无论这些贸易伙伴的贫富强弱。
这一原则也允许一些例外。例如,某地区的几个国家可以签定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不适用于来自集团外的产品,如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或者,一国可对来自特定国家的被认为是进行了不公平贸易的产品设置壁垒。对于服务贸易,允许在少数情况下采取歧视性做法,但协议只允许根据严格的条件实施这种例外。
问:WTO的可预见性原则究竟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有时,保证不增加贸易壁垒与减少贸易壁垒是同等重要的,因为这种保证可以使商业界更清楚地看到未来的机会。有了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就可以鼓励投资,创造就业机会,并使消费者充分享受到竞争的好处。多边贸易体制就是各国政府使商业环境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