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12月28日电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并将于2002年4月7日(世界卫生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法规。
据不完全统计,上海市现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16万人,有各类心理障碍的人群约60万人。1996年以来,上海市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本市精神卫生立法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1998-2002年立法规划,后《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又被列为2001年市人大立法正式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该条例草案于今年11月提交上海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进行了一审。针对委员们提出的审议意见与建议,有关部门对法规草案作了进一步论证、修改,使法规总体上趋于成熟。
《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共7章49条,7章内容分别是心理健康咨询和精神疾病的预防、医疗看护、精神疾病的防治、精神疾病的康复、法律责任和附则。有关专家指出,该条例的实施,对于提高市民精神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作为全国首部规范精神卫生问题的法规,也将对国内的相关立法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