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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引用《巴黎公约》说起

短笛
2001-12-31 来源:光明日报 范沁河 我有话说

前不久,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批涉外知识产权案中,我们头一次在我国的判决书中看到了“《巴黎公约》”的字样及相关条款。这是我国应对入世,与国际经济及其相应的法律接轨的明显表现。

某公司将国内外一些驰名商标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申请注册,作为自己的域名,但又未实际使用。这种“非善意注册”行为引起诸多商标专用权人的起诉。法院认为,这家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也有悖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的精神,侵犯了这些同是《巴黎公约》缔约国的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判决该公司撤销这些域名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我国的经济不仅已走上市场经济的轨道,而且随着入世更大程度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这就要求我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不仅要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而且也要遵守国际的相关法律;既要防止因违反某项法律而受到惩处,又要用相关法律保护自身利益。了解国际国内的有关法律,是企业领导者的一种必不可少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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