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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管理条例》规定 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

2002-01-01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李术峰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31日电第3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了出版物不得含有的10条内容,比1997年公布的有关条例新增两条,明确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宣扬邪教、迷信的内容;不得含有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

新公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对出版物不得含有的内容规定如下: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条例还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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