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有关部门对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文件的清理意味着规则的变化,把握这些变化,及时发现、研究和总结诸多变化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之有利于形成新的生产、生活秩序,是我们当前应当尤为关注的。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从这一天起,中国入世承诺的一些条款开始正式实行。
加入世贸,我们最先感受到的就是世贸组织规则所带来的冲力。从规则相异到规则一致,这中间有着不小的时空跨度。清理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规章,是完成这个跨越的第一步工作。
但是,实际中的问题远不像清理文件那般简单。法律、法规也好,文件、规章也罢,都是用来建立、调整、规范和维护某些法律关系、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因此,随着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依据这些规范性文件所形成的各种关系也必然随之变动。
这些变动已然存在。最近,为一些媒体所关注的“北协三处”产权纠纷,就是在这种变动中出现的一个颇具典型性的实例。“北协三处”的产权纠纷说起来并不复杂,它是现今仍大量存在的“挂靠”关系所引发的种种问题的一个缩影。
上个世纪80年代初,于占武等几个多年从事建筑行业的工程管理与技术人员“下海”拉起了一个建筑工程队。1984年底,在承建北京市东城区的一个建筑工程时,他们把挂靠在北京密云二建的关系转到了北京市城区建筑业联合咨询部的名下。按照约定,于占武的工程队以其承揽工程造价的5%向咨询部缴纳管理费,除此之外,工程队要独自承揽工程,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独自缴纳各种所应缴纳的税、费;咨询部为工程队提供账户,并可对外使用“北京市城区建设业联合会咨询部第三施工队”的名称,使工程队具有了独立承担建筑工程的资质。其间,随着挂靠工程队的增加,咨询部成立了北京市北协建设工程公司。于占武的工程队由“三队”改称“三处”,除管理费由5%增加到6%以外,其余的各种关系均维持不变。
在于占武等人组建的工程队与北协公司的挂靠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履行了当初的约定。北协公司向“三处”提供了往来款项所需的账号,但并没有向属下的挂靠单位进行过任何投入;“三处”则以“北协三处”的名义进行施工建设,在十几年里向北协公司先后给付管理费3千多万元。十几年里,公司对挂靠工程队在工程质量、施工规范等方面的管理上基本没有遇到大的问题,但是,只要公司的“管理”涉及到各工程队(挂靠北协公司的工程队最多时曾有6个)的资产这一敏感问题,总是得到挂靠工程队的抵制。由此,北协公司与工程队之间在维持基本稳定的挂靠关系的同时,也曾因公司的“管理”试图延伸到挂靠工程队的产权而屡生波折。
直至2001年2月,北协公司以下发文件的方式,把挂靠工程队的资产列入到公司清产核资和企业改制的范围内,最终动摇了“北协三处”与北协公司的挂靠关系。
为什么“北协三处”因挂靠而导致的产权纠纷在今天具有典型意义?为什么“北协三处”产权的命运引起了众多媒体的关注?
我们都还记得,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一些地方曾出现摘“红帽子”现象。在宪法以及法律肯定了在公有制以外的多种所有制形式之后,一些戴着“集体所有制”甚至“全民所有制”帽子的企业纷纷摘掉了“红帽子”。摘“红帽子”,无疑使原本模糊的产权关系变得清晰。
如果说当初一些企业戴上“红帽子”是为了规避法律与政策对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所带来的风险的话,那么,这种规避还仅仅局限在“所有制”一个方面。其实,法律、政策和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制从来不曾局限在“所有制”一个方面,许多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就是这些管制的最重要的方面之一。只不过,与戴“红帽子”企业的初衷一样,那些在相关行业没有市场准入资质的企业,在法律、政策没有放开之前,只能以模糊产权的代价来规避管制的限制及其风险,以期取得准入的资质。“挂靠”,就是规避管制的重要方式之一。
加入WTO以后,我国对各个行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限制将逐步取消或大大放宽。实际上,在已经废止和正在整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市场准入方面的文件占了很大一部分。我们看到,在首批开放的市场准入名单上,建筑行业名列其中。
可以预计,随着市场准入的放开,那些靠“挂靠关系”维系的企业都将面临依据产权结构进行重组或解体的结局。我们应当关注的是,在类似“北协三处”这样的挂靠企业在脱离挂靠单位和解除挂靠关系时,其产权是更加清晰了,还是更加模糊了,抑或根本就是被趁机吞并了。
实际上,在因挂靠关系而产生的产权纠纷中,我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的指向是明确无误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第3期,总71期)的形式,肯定了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就“马艳梅诉青海东建工贸工程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案”所做的判决。在这一侵权纠纷案中,马艳梅及其丈夫组建的工程队与东建公司的关系,与于占武等人组建的“北协三处”工程队与北协公司的关系一样,都属挂靠关系。依据事实与法律,法院判决东建公司退还其所吞并的财产并归还财务账和往来账。这一判决,保护了产权所有人的财产权益,保持了生产关系与生产秩序的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建议,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其废、改、立所引起的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生产关系和法律关系等社会关系变动时,除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外,还应该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判例以司法约束力,以便在因规避市场准入产生的挂靠关系解体而引发大量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和充分地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节约巨额的司法与诉讼成本。
市场准入限制的逐步解除,意味着原来非依挂靠关系不能取得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凭借自己的能力取得相应的资质。如于占武等人组建的工程队,在众多工程建设中,曾取得过“鲁班奖”、“长城杯”和“市优”、“样板”等工程奖,如果在产权明晰的情况下与原挂靠单位“脱钩”顺利,那么,它必将在建筑市场的准入过程中占得先机。
分析起来,挂靠关系的存在带来了许多问题。挂靠是“审批经济”的必然结果,它为权力寻租留下了缝隙,同时也扭曲了企业与市场、企业与政府、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挂靠关系解体的过程中,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使产权变得更加模糊不清,甚至发生产权被侵吞的现象,那么,社会生产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将会受到相当程度的破坏。
事实也正是如此。在“北协三处”产权纠纷中,北协公司为了控制“北协三处”的财产,曾动用警力强行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封,而“北协三处”的职工则拒绝其入内,幸好110巡警及时赶到制止了事态的蔓延……现在,北协公司冻结了“北协三处”的账号,使之实际丧失了处置其财产的权利,“北协三处”的施工和生产都处于停滞状态。
由“北协三处”产权纠纷,我们可以看到,在加入WTO之后,在清理规范性文件之后,许多社会关系将据此产生相应的变化。把握这些变化,以法律、政策和行政手段使这些变化向着有利于市场环境改善的方向发展,应该是我们在清理规范性文件时所应考虑和着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