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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腐败发生机理的研究

2002-02-02 来源:光明日报 童中贤 我有话说

同任何事物一样,腐败的产生也是一定要素作用的结果。虽然不同行业和不同类型的腐败所借助的要素各不相同,但有三个要素即腐败主体、腐败对象、腐败机会却是相同的。只要有腐败,这三个要素就存在并发挥着作用。

腐败主体就是实施腐败行为的人。这种人有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有动机,也就是“想贪”;二是有权力,能够支配公共资源;二者缺一都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腐败主体。腐败对象是在腐败过程中所作用的一切权利关系。它可以是物质形态的,也可以是精神形态的,比如宴请、红包、美色、职位、工程、名誉、证件、游乐、物资等,都有可能成为腐败对象。腐败机会是指制度和办事程序上的“漏洞”和“空隙”。这些漏洞和空隙,或者是因为办事制度不严密,或者是权力过于集中或分散,或者缺乏有效监督。

腐败的三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腐败行为的完成,都包括腐败主体、腐败对象、腐败机会,缺少任何一个,腐败行为都不可能完成。

以往人们对腐败的成因缺乏系统地认识,往往是孤立地解决其中的某一因素,这当然收不到好的效果。比如,有人把腐败现象的成因简单地归结为个人的思想作风或道德品质问题,因而认为只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就行了。应当说,道德自律,思想教育确实重要,但是,若把思想教育当作医治腐败的唯一良方,那就有失偏颇了。因为思想教育毕竟是“软约束”,一些腐败分子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而为所欲为。我们对诸如王宝森、胡长清、成克杰这些巨贪的思想教育还少吗?腐败是一种相互关系的行为,反腐败如果仅是从一个或几个原因出发来制定措施,难免陷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困境。欲开展有效的反腐败斗争,就必须从腐败三要素的整体出发,制定科学、管用、有效的预防和惩戒对策。

在现实生活中,腐败主体和腐败对象所体现的只是一种单纯的观念形态和实物形态的东西,而腐败机会则是它们结合的一个“舞台”。因此,腐败机会便成了腐败行为中最重要、最具有突出作用的要素。具体地说,腐败机会“在腐败行为中间同时发挥着两种作用:一是能够使腐败动机转变为实际的腐败行为;二是能够显著增强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现实生活中有一句流行语,叫做“外面的世界很精彩”,各种各样的诱惑很容易刺激主体产生腐败动机。但有了腐败动机并不等于就有腐败行为,因为主体知道还有法律法规和工作制度的约束。他们“伸不伸手”从一定意义上取决于约束程度的强弱,也就是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约束力越大,腐败机会就越少,腐败主体就不敢轻易伸手。只有当约束力小,腐败机会多,对成功地实施腐败有相当的把握之后,他们才敢于跨出最危险的那一步。据报载,全国政协委员杨天全曾在联合国供职30年,有人问他,联合国各类机构庞杂,经费开支浩繁,官员中有否贪污现象?他说:“联合国的官员都不是圣人,面对巨额钞票,要说一点欲望都没有,那恐怕不是实情,但是要想拿,又无法下手。”这一“无法下手”,就是腐败机会少,很难有漏洞可钻,所以大大提高了腐败行为的难度,

并使腐败行为的预期收益远远小于预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公职人员只要理性尚存,就不敢轻易冒险。严密的制度在抵制腐败的同时,也是最好的教育方式,更有利于规范文化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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