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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严格考试产生高素质法官

2002-02-05 来源:光明日报 栏目主持:本报记者马兴宇特邀嘉宾: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 我有话说


于世平:1957年出生,先后获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和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8月在美国加州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近一年。1984年大学毕业后到天津市高院工作,从事和分管过民事审判、知识产权审判、审判监督和干部管理等工作。工作之余注重对法学和审判理论的研究,撰写论文150多篇,参加编撰了一些法学专著,20多篇论文被多家报刊转载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记者:随着《法官法》的颁布实施,进入法院系统的门坎越来越高,但是在法院内部,仍存在有的老法官水平低于年轻法官、一些审判员的业务素质反不如助理审判员的现象。为此,您在多种场合呼吁建立科学有序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是哪些想法促使您要呼吁建立这一制度的?

于世平:当代法制发达国家,对法官毫无例外都是“标准高、严要求”的,目的是确保每一位法官都能达到精英的水准。我国以往法官晋升,普遍采用的是考核任命制,根据晋升者的年龄、工龄、级别和政治表现等划上一条线,只要入围就一律成批任命为审判员和助审员,考核仅仅是点缀的“标签”。不可否认被任命者中不乏办案能手,但也确实难以挡住滥竽充数之辈。为什么要多次提倡抓紧建立严格的考试晋升制度呢?从需要上来说,法官素质高低、形象好坏、裁判结果是否公正,代表着党在群众中的形象;20年来法律调控的领域不断扩展,法院裁判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当事人越来越难容忍将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争议交由低素质的法官来处理;入世后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种类、疑难和复杂程度等都会产生重大变化,没有一支数量可观、素质较高的法官群体,恐怕连履行基本的审判职能都难以做到,更遑论与国际接轨、树立良好的国际司法形象了。所以说通过严格的考试晋升制度产生高素质的法官,既是党的需要,也是人民的呼声,更是形势所迫。从意义上来看,虽然近年来提高了法官任职条件,被招录到法院的人员在学历、专业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明显提高,但也并不是所有进来的人都需要、都有能力从事审判工作。建立考试晋升制度,有利于从法院内部真正选拔出最优的人才,有利于每个人据其能力选择适应自己的工作岗位,有利于法院真正成为法律精英的聚集之地,所以我认为,推行这一制度将对法院的改革和队伍建设产生重要影响。

记者:您毕业后从事审判工作已近20个年头,根据天津法院的做法和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的状况,您认为怎样才能建立一套科学严谨的法官考试晋升制度?

于世平:首先要有两个前提。一个是要建立职业法官的独立系列。几十年来我们习惯于将审判人员当作“机关干部”和“政法干警”,虽然《法官法》颁布后已明确法官是以审判案件为职业的专门职称,但至今在实际操作时还需借助公务员级别这根“拐棍”,确定每位法官的等级不是根据其审判能力、水平等,而主要看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和所任级别,通过考试晋升的新任法官,也还要被确定为正副科级、处级、局级等等,所以有的地方至今还有行政级别低的法院和法官难以审理级别高的单位和领导的事情发生。这样的现象不仅有损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也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制国家形象格格不入,所以应当抓紧建立职业法官的独立编制系列,使其真正成为一种具有鲜明职业特色的“独列其编”的社会职业。第二个就是要建立各等级法官的业务水平标准,这是进行法官考试晋升的必要前提。《法官法》虽然规定了四等十二级的“级别”或“衔级”,但并没明确每一级别的具体业务能力标准,应将《法官法》中规定的晋升法官职级要看的“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五方面情况,量化为有阶梯性、有差别的具体指标,作为各级法官的等级标准。

记者:具体的应该怎么考,考什么呢?

于世平:目前天津法院系统正在尝试做这项工作。我们通过摸索和思考,深感职业法官应具备的基本功,就应当是晋升考试的基本内容,它主要包括基本的法学理论、阐述思想的语言表达能力、驾驭法庭的开庭审理能力和工作实绩四方面内容。具体而言,法学理论笔试内容,应包括综合基础理论、审判实务和制作法律文书三部分;口头答辩面试内容,应包括案例简析和问题简述两部分,目的是检查晋升人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反应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庭审能力测评内容,应包括选定案件和开庭审理观摩两个环节,为的是检验晋升者的组织和驾驭庭审活动能力;工作实绩考核,重点考核在考核期内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如审结案件数量、质量,发表论文情况,出勤率和遵纪守法情况等。

记者:这套制度可以确保晋升当时时刻法官的相对高素质,但是能否确保在晋升后仍保持长期的乃至于终身的高素质呢?

于世平:仅凭这套制度是不够的,所以我们建议必须建立与此配套的几个制度。一个就是法官的定期教育培训制度。当前的法官培训工作极不适应审判的需要,缺乏系统性,人员层次不分,时间长短不一,内容缺乏针对性,注重对学历的的培训,缺乏对审判实务和判例的研讨,亟需建立定期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和科学可行的教学培训计划。再一个就是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的法官年度考核制度,解决有些法官晋升后即进入“保险箱”的动力缺乏问题。还有就是应抓紧建立法官的保障机制,包括:身份保障,法官依法办案的权力,非因违法犯罪不能免除;人身保障,当前一些地方法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隐忧;经济保障,要逐步创造有利于法官独立办案的工作、生活条件,这是从源头上杜绝司法腐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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