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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新制定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2002-02-27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张毅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记者张毅)国务院总理朱镕基2月11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6号令,全文公布《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将从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即将施行的这一《规定》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列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有以下五类:(一)属于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二)属于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三)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四)属于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五)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规定》指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规定》第三条指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

《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举办的投资项目,比照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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