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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与犯罪的同步预防

2002-03-02 来源:光明日报 张旭 我有话说

我国的成功“入世”,无疑会为经济发展注入巨大的活力。然而,国际往来的密切和出入境的便捷会使跨国、跨境犯罪呈上涨趋势;而国外犯罪组织的渗透会使黑社会犯罪的侵害和破坏加剧……尽管“入世”与犯罪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但关注我国“入世”后犯罪的发展动态,在大力推进经济发展过程中进行犯罪预防,不能说没有意义。

“入世”以后,市场准入扩大,投资环境改善,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也会明显增加。同时,借助于“入世”的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也会进一步深化。由此,代表不同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新旧文化模式之间、中外文化模式之间、东西方文化模式之间的冲突也会相伴而生,从而为一些犯罪的滋生、蔓延提供契机。因此,“入世”伊始,我们就要重视发挥社会的价值导向功能,加强道德教育,积极宣传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引导社会成员树立起开放的观念和效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增强改革意识、开放意识和竞争意识。同时,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营造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从而借助于国家对社会成员的价值引导,遏制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入世”后,有关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必须与世界接轨,而运用法律调整和约束经济运行和市场秩序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说,近年来我国已经对立法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世界贸易组织信守的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开竞争三大原则,对我国部分法律提出了调整和完善的任务。这意味着,“入世”之初,许多关系还没有理顺,许多改革举措尚没有相应的法规配套,从而导致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无序”的状态。这种过渡阶段法律上存在的真空和漏洞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增加犯罪的契机。因此,要实现平稳过渡,就必须加快立法步伐。一方面要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理顺与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完成与世界通行规则的对接,保证“入世”后的市场经济运行于和谐、平稳、有序的状态之中;另一方面,要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职能部门、中介部门及市场经营者的行为,从而通过强化银行、信贷、价格、工商、税务部门的管理、堵塞漏洞,减少犯罪的发生。

“入世”后,我国的改革开放将推向全新的阶段。然而,“入世”在开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篇章的同时,也意味着我们必须按既定的承诺,逐步实现与WTO“游戏规则”的完全接轨。在这一过程中,某些类型的犯罪可能会呈现出明显的趋重态势。因此,在加强舆论引导,完善相关法律,增强社会约束力和控制力的同时,也要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类型的犯罪进行特别预防。

首先,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的预防。尽管“入世”后政府职能的转变势在必行,但国家保护政策的取消、政策透明度的增大和政府给企业的松绑都需要有一个过程。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仍然握有一定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这种权力甚至会有所增加。同时,经济的发展和涉及领域的扩大,对社会调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这样,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工作人员仍不免有“寻租”行为。在各种诱惑面前,某些掌握权力的部门或个人就可能丧失抵御能力,落入诱惑的陷阱,进而出卖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在加快进行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时,也要重视和加强转型过程中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先行制定规范公务人员、执法人员职务行为的岗位职责标准,并按照这种标准严格地执行和检查,从而促使其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另外,也要加强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其妥善处理理想与现实、个人与国家等一系列关系,摆正自我的位置,防止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增强自身抵御犯罪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投资欺诈、贸易欺诈、洗钱等国际经济犯罪的预防。“入世”后,随着我国对外资需求量的进一步加大及我国与外商合作机会的增多,跨国、跨境的经济犯罪对我国的现实危害和潜在威胁会进一步增大。一方面,我国对外资的大量需求提供了“新兴的市场”,必然引起国际不法分子的关注,并伺机实施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我国的金融体制尚不能一下子完成与国际通行的金融体制接轨,在金融监管、资信调查等方面还处在相对落后的状态,从而为一些国际经济犯罪的实施带来便利条件。这要求我们在加速完善金融体制,尽快出台相关立法的同时,制定和建立预防洗钱及欺诈等犯罪的内部控制和联络、交流等方面的制度与程序,严格对投资方的资信状况、投资来源、投资性质及有关合同的审查,并加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投资接纳者、审批者及查验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严把入门关,进而防止和减少国际经济犯罪对我国的侵害。

总之,关注“入世”后我国犯罪的发展状态,分析可能促使犯罪趋重的各种诱因,并针对其采取有效措施,自然会减弱各种犯罪诱发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从而实现发展经济与犯罪的同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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