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它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二次大战以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跨国公司为主体的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日益活跃,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都在扩大,对各国经济与国际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来自发达国家的直接投资采取各种管理措施。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获取国际投资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国际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这些措施不适当的运用也会在某些情况下改变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正常流向,从而对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产生扭曲和限制作用。
为促进国际投资的健康发展,加强投资活动的国际协调与合作,1986年6月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提议下,国际投资问题被纳入关税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并最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该协定只适用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而与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则不在适用范围之列。
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的目标是什么?
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是指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在投资方面所采取的各种政策措施,包括鼓励和限制两个方面。目标是:为资金的跨国流动提供便利,以促进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与自由化;确保自由竞争,以加速所有贸易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照顾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那些最不发达成员方在贸易、开发和财政方面的特定要求。
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禁止使用哪些投资限制措施?
答:《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规定,凡是不符合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或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投资措施,各成员方国应禁止使用。
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规定主要是当地含量要求、制造界限和贸易平衡要求。其具体表现是:(1)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不论其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产品、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2)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并把这一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与GATT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相违背的投资措施主要包括产品指令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制造界限要求、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和国内销售要求等。具体表现在:(1)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其产品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2)通过对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也就是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3)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其产品,不论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