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限额松了绑,企业也就松了心。”去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的所得税前扣除标准,使曾经引起极大争议的企业2%广告支出限制有所松动。在今年“两会”上,曾为此事奔走呼吁的全国政协委员艾丰对这个结果相当满意。
据了解,200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出台这个办法,无异于限制企业在广告费用上的投入。首先,不同行业在扩大销售额上对广告宣传的依赖程度不一样,钢材等原材料企业的年度广告投入可能只占年度营业收入的1%左右,但日用消费品的广告投入一般要在10%以上;其次,产品投入市场过程的不同阶段、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营销策略的改变都会带来不同的广告需求,在广告费用上进行“一刀切”式限制,让许多企业无法接受。
当时的争议不仅来自企业,也来自传媒业和学术界。由于对企业广告投入的限制,直接影响了传媒业的广告收入,来自新闻界的反对之声此起彼伏。同时,一些经济界的专家也站出来,从理论上抨击了这一限制办法的出台。倡导过“中国质量万里行”的艾丰认为,2%的限制意味着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一刀切”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企业发展不利,对经济发展也不利。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解释是:“一段时期以来,由于企业广告费用可计入成本,造成不少企业税前列支混乱,有的公司年度广告投放竟占到销售收入的25%,这显然是不正常的,需要加以限制。”
对于这种解释,有关专家在表示理解的同时指出,办法的出台确有一定必要性,但需要补充、修改,需要灵活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认真考虑了各方面意见,与中国广告协会合作对企业广告支出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随即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出了调整。从调整内容看,对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放宽了广告支出限制,允许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对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5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据实扣除。此外,允许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在拓展市场的特殊时期,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
调整办法的出台引来各方面人士的好评,认为这显示了税收与国家产业政策相呼应的姿态,将有助于支持国内重点企业迅速、健康发展。
艾丰说,管理部门在制定政策时一定要慎重,这次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调整政策非常正确,半年来,他已经接到不少企业的电话对此表示欢迎。他建议,今后管理部门既要发挥好宏观调控职能,也应该充分信任企业可以理性地进行商业经营决策,同时应当在政策制定前多做调查,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减少政策失误,减少政策导向上的反复波动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