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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争取男女平等的一次胜利诉讼

深度报道
2002-03-22 来源:光明日报 ●高增杰 我有话说

女职员状告公司首次获胜

近年来,随着日本职业女性社会意识的增强,争取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妇女的呼声越来越高,并且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2月20日,东京地方法院对野村证券公司男女工资差别诉讼案作出判决,判定公司依据不同岗位类型实施人事管理,违反了“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责令公司方面向13名原告支付精神赔偿约5600万日元。这一消息不胫而走,在日本社会引起很大反响。多数人认为,这次判决首次裁定“男女不同类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违法,必然会对日本企业现行的人事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这场官司的原委并不复杂。原来在野村证券公司工作的十多名女性职员提出诉讼,状告公司在职务晋升和增加工资方面给予女性职员歧视性待遇。原告团团长棚尾节子提出,她们分别于1957年至1965年期间高中毕业后进入野村证券公司工作。同期进入公司工作的男性职员在工作13年时大都已晋升为副课(处)长,而包括原告在内的女性职员在同一时期还停留在主任科员或者副主任科员的级别。由于晋升存在差别,工资数额也有较大差距。因此,她们状告公司歧视女性职员,希望通过法律实现公正,责成公司也晋升她们为副课长级别,并补偿她们在此期间损失的工资差额6亿多日元。

实际上,自上一世纪80年代以来,已发生过多起女性职员状告公司歧视她们的案件。例如,80年代就曾出现过日本钢铁联盟诉讼。进入90年代以后,住友化学工业公司、住友电气工业公司和住友金属工业公司的9名女性职员也曾状告公司。其他诸如商工中金、昭和壳牌石油、夏普等公司的女性职员也都曾提起过类似的诉讼。但是,截至今年,已经判决的诉讼都以原告败诉告终。这一次东京地方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日本在1999年4月制定“实施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改正法”以后,已明令禁止在招工、录用和晋升方面歧视女性。野村证券公司在这以后依然沿用事实上的男女“不同类型”人事管理制度,违反了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必须加以纠正。这种判定在类似的官司中尚属首次,可以说是日本在男女职工平等的问题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人事管理掩盖的男女差别

上述这场官司的焦点,是目前在日本许多企业仍然通行的“不同岗位类型”人事管理办法。

上个世纪50年代以后,大批日本妇女走出家庭,进入社会,成为十分重要的一支社会力量。长期以来,她们强烈要求纠正日本社会早期存在的对妇女的歧视,消除企业在招工和录用等方面男女不平等的做法,并于80年代取得了初步成果。1986年,日本公布《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要求企业在招工、录用和晋升等各个方面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的基本权利。此后,日本企业大都对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开始采用“不同岗位类型”的人事管理制度。这一人事管理制度虽然摒弃了日本早期社会许多歧视妇女的做法,但依然存在问题。

“不同岗位类型”人事管理制度,即是在招工时将职员分为“综合型”和“一般型”两类,并依此加以使用和管理。所谓“综合型”职员基本是男性,主要担任较为复杂的业务工作,可望经过培养成为公司的干部,同时在工作区域上不受限制。而所谓“一般型”职员则主要处理比较简单的工作,一般从事定型的和辅助性的工作,工作区域也有所限定,基本很少有晋升为干部的可能。在公司中,绝大多数女性属“一般型”职员。虽然,一些企业也规定,“一般型”女性职员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也可通过考试转为“综合型”职员。但是,由于需要上司推荐,而且考试很难通过,实际上女性大都只能担任“一般型”职员,工资也较同期男性职员偏低。

至今,日本的企业,尤其是许多大企业都实行这种不同岗位类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日本21世纪财团于2000年的调查,在金融和保险业中,约44%的企业实行这种人事管理制度。这项调查还显示,在“综合型”职员中,女性职员所占的比例不足3%。显然,这种管理制度表面上声称是“岗位”类型的区别,而实际成了隐蔽男女差别的一种形式,是一种明显带有歧视女性倾向的人事管理制度。

鉴于此,东京地方法院判定“不同岗位类型”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符合《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虽然尚未全部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但正如原告之一大久保政子所说,仍然“值得庆幸”。因为它实际是敲响了警钟,要求企业在招工、录用和晋升等方面,切实实现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仍是“重要课题”

经过战后半个世纪的演变,日本妇女的社会地位已发生了很大变化。历史上日本妇女曾经遵从的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也发生了不小的转换,许多日本妇女已和男性一样成为社会和公共事务的支柱。到上一世纪末,日本妇女的就业率已超过50%。绝大多数妇女在接受高等教育后走上社会,担负各种不同的工作,发挥着重要的社会作用。如今,女议员和女部长并不罕见,企业中也有不少女性担任管理职务。尤其是在社区,妇女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骨干。在现代年轻人的家庭中,双职工更是十分普遍。

随着社会潮流的变化,日本朝野人士为争取男女平等权利做了很多努力。日本政府在1986年颁布《男女就业机会平等法》,1991年公布《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基本法》。其后,日本又在1999年重新修订就业机会平等法,规定企业必须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禁止歧视妇女。日本还规定,每年4月10日至16日为日本妇女周,开展宣传教育,以期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实现男女平等。

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日本妇女在社会中的作用往往受到各种不同形式的限制。例如,理论上女性职员也能升任管理职务,但实际上她们往往受到“玻璃天花板”的压抑,许多有形无形的障碍,使她们难以得到晋升。有关日本福岛县的一项调查表明,在该地区的企业中,女性正式职员只占29.1%,而女性在临时工中占90%以上,并且只有30%的企业有女性担任管理职务。日本政府的报告也指出:“全社会已出现了积极发挥女性职工能力的气氛,但平等就业管理的改进还停留在形式上,实际上的平等尚未得到保证”,“积极做好企业的工作”,“确保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就业”,仍是“当前和今后的重要课题”。

近年来,妇女要求实现男女平等的呼声日益高涨。一些女性职员为了追求在晋升和报酬方面的平等权利,纷纷提起诉讼,状告公司。许多妇女组成各种团体,共同研究争取男女平等的对策。此外,日本朝野也在讨论和酝酿制定夫妻各自保留姓氏的法律,改变女性结婚以后改从夫姓的旧习等等。

时代在前进,社会在发展,男女共同参与社会,切实实现社会平等的潮流不可阻挡。正因为此,野村证券诉讼案的判决在日本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教授、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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