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您好:
贵报2002年2月1日《科技周刊》《“小剂量辐射”有害还是无害》一文,对于消除广大读者的核恐惧心理起到了一定作用,现在我们比较关心的是,在我国核工业尤其是核电得到巨大发展的同时,我国在这方面是否制定了比较严格的安全措施?
山东读者张涵
张涵读者您好:
经过了解,现把我国保障核电安全的措施向您介绍如下:
我国国务院有专门的核电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核电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国务院授权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行使对核电厂的主管职能,为核电厂安全运行的领导者。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内专设核电厂建设、运行和安全防护管理监督局,加强对核安全的专门领导、指导管理和监督。1984年10月我国成立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家的核安全监督机构,其基本职能是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对民用核设施实行独立的安全审评和监督。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卫生部分别负责对环境质量和人身安全进行独立的监督检查和审评。国务院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核安全局、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等部门颁布实施了有关核电厂厂址选择、设计、运行、质量保证、辐射防护和废物管理等安全规定以及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等。中国核工业总公司颁布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并将逐步形成完善配套的核安全防护标准体系。
核电厂在建造和运行前,其营运单位要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安全许可证申请书,提交初步和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并向国家环保总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核安全局和环境保护总局分别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书进行审评,就存在问题向核安全和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并征询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在建造、运行条件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才颁发建造和运行安全许可证。营运单位只有获得安全许可证才能开展相应的工作。在核电厂设计中,要求考虑当地可能出现的最严重的地震、海啸、热带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要求即使发生自然灾害,反应堆也能安全停闭,不会对当地居民和自然环境造成危害。在核电厂设计中甚至还会考虑厂区附近的堤坝坍塌、飞机坠毁、交通事故和化工厂事故之类的事件。核电厂的三废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其原则是尽量回收,把排放量减至最小。核电厂的固体废物不向环境排放,放射性液体废物转化为固体也不排放;工作人员沐浴水、洗涤水之类的低放射性废水经过处理、检测合格后排放;气体废物经过滞留衰变和吸附、过滤后向高空排放。核电厂废物排放严格遵照国家标准,而实际排放的放射性物质的量远低于标准规定的允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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