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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磁卡案一审终结

2002-04-03 来源:光明日报 林达 我有话说

3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秦汀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秦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10元由秦汀负担。

秦汀告什么

据了解,2001年10月秦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称因长期从事销售工作,为日常通讯方便,同时出于收藏目的,遂自1995年至1998年期间,先后购买了中国电信销售的“古代石拱桥”、“炎帝陵”、“第八届全运会”等电话磁卡。其购买时,电话磁卡无使用限制,使用也较方便。但自1998年开始,磁卡电话机开始减少,使用越来越不方便,致使其所有的价值466万元电话磁卡无法使用。秦汀认为中国电信已构成严重违约。要求:1、与中国电信解除电话服务合同。2、责令中国电信退还电话磁卡面值款466万元;3、赔偿利息损失19万元;4、赔偿律师费及经济损失15万元。

中国电信怎么说

被告中国电信认为,邮电部电信总局于1996年开始向全国发行电话磁卡。目前磁卡电话通话业务仍在开展当中,但因为磁卡话机生产商于1998年停止生产磁卡电话,由此造成磁卡电话机数量的减少。现中国电信为保护消费者利益,采取将磁卡更换IC卡的措施,使原告秦汀手中持有的磁卡通过更换,仍能达到其通信服务的目的。因此,中国电信不承认存在违约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如何判

北京市一中院在接手此案后,进行了详细调查,并试图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无效。现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查明,邮电部电信总局于1994年面向全国发行电话磁卡。1995年该局从邮电部分立为中国邮电电信总局。2000年9月,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更名为中国电信。秦汀自1995年至1998年购买电话磁卡,现存有价值466万元的电话磁卡。1998年底,磁卡电话机因故障、损坏等原因不断减少,故中国电信于1999年9月,向广大消费者发出公告,内容为:“无论今后出现什么新情况,对已销售的电话磁卡,中国电信将会作出妥善安排,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所剩的2.4万部左右的磁卡电话,尚在正常运行中。”2001年10月25日,中国电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声明淘汰磁卡电话机,用IC电话卡话机代替磁卡话机,并将磁卡更换为IC卡。换卡时间为,2001年12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自2002年12月31日起磁卡公用电话停止服务。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秦汀购买了中国电信发行的电话磁卡后,双方的买卖关系即履行完毕,随之建立了合同关系。秦汀所持有的电话磁卡,成为接受通信服务的凭证。但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IC电话卡作为电话磁卡的代替产品,是科技进步的要求。应当指出IC卡电话除具有磁卡电话的功能外,其通话速度更为快捷。秦汀更换IC卡后,仍享有磁卡电话的通话功能及原磁卡所存有的通话值长。因此,中国电信将磁卡更换IC卡的行为,并非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秦汀应按照中国电信的换卡公告,办理磁卡的更换。现秦汀要求与中国电信解除服务合同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北京市一中院不予支持。关于秦汀提出的经济损失一节,因更换IC卡系根据原电话磁卡中所存有的价值作出等价更换,故未给秦汀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一中院亦无法支持。关于秦汀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中,提出磁卡的收藏价值一节,因与此合同纠纷案件无关,一中院决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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