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4月7日电(记者陈宗立)近日,甘肃省定西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枉法裁判罪判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副庭长李志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对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助理审判员赵纪军免予刑事处罚。
2000年4月15日,向旭等6人贩卖毒品海洛因510.5克案件被兰州市检察院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后,由助理审判员赵纪军主持审理。向旭的朋友常聪英和向旭的妻子李云等人多次宴请赵纪军吃饭,为向旭说情。2000年5月3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重刑判处了其他同案犯,唯对向旭免予刑事处罚。判决下达后,兰州市检察院认为法院对向旭的判决量刑过轻,遂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00年9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由该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李志科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王斌(另案处理)任主审官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其后,常聪英、李云、向旭等人再次宴请李志科、赵纪军、王斌。后合议庭评议该案时,李志科、王斌在证据材料已充分证实向旭参与贩毒的情况下,仍提出向旭犯罪证据不足,对其应宣告无罪的意见。据此,2001年1月2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旧作出了对向旭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兰州市检察院依法再次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审查全案后再次支持抗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抗诉,重新审理该案,撤销了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向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