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5月20日电国务院近日转发了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完成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该文件首次明确了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有关专家指出,这对于促进我国科研计划项目实施中大幅度增加自主知识产权产出量,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促进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提出了若干具体措施,包括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知识产权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时,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等。
文件要求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验收等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要求科研计划归口管理部门要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作为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重要条件。同时,为解决项目承担单位支付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等费用的困难,文件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