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国务院公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2002-06-0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6月3日电 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的第354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共33条。办法明确,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

办法明确,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际旅行社资格满1年;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有突出业绩;经营期间无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服务质量问题。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办法明确,组团社应当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组团社向旅游者提供的出国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报价不得低于成本。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组团社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