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9日电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信息产业部日前颁布《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这是针对互联网发展的状况和出版行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的又一部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规。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是经2001年12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0次署务会和2002年6月27日信息产业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必须经过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出版活动。《规定》指出,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有确定的出版范围,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以及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规定》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依照重大选题备案的规定,履行备案手续。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互联网出版内容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此外,还具体规定了互联网出版的禁载内容。《规定》还要求互联网出版机构实行编辑责任制度,要求必须有专门的编辑人员对出版内容进行审查,以保障互联网出版内容的合法性。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应当标明与所登载或者发送作品相关的著作权记录。
《规定》还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罚则。此外,对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以及处相应罚款等。
该《规定》将于2002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规定》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应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依据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