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7月14日电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强调,依法成立的人民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人民调解简便、灵活,融合了“情、理、法”,容易被当事人接受。但是,过去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反悔,调解协议便不生效,使其有效性受到制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后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在人民调解员主持下达成,是平等主体之间就相互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即具有合同效力。因此,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或效力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裁判文书中对人民调解协议的事实予以表述,并对其效力依法作出认定。
此举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作用,减轻了法院的审判压力,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出更大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