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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如何面对绿色壁垒

经济时评
2002-07-16 来源:光明日报 王健 我有话说

前不久,荷兰政府不理会中国政府的严正交涉,以中国出口冻肉所含的氯霉素含量不符合欧盟进口要求为由,销毁滞留在荷兰鹿特丹港的中国动物源性产品。被销毁的冻兔肉、冻鸭肉价值421万美元,不仅给中国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且影响了中国农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声誉。荷兰政府的这种做法是以保护荷兰消费者健康为由,用提高技术标准的办法限制中国产品进口,也就是所谓的绿色壁垒。这一关税以外的贸易保护方式,使得有些以为加入WTO就万事大吉的人叫苦不迭。

其实,绿色壁垒是指WTO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以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限制外国产品进口的措施。由于其合法性,“绿色壁垒”近年来日趋全球化,并呈加快发展的态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在实行新贸易保护主义时采用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程度已经超过反倾销案件。如欧盟提高了从中国进口茶叶的标准,农药残留量标准提高了近200倍,导致中国对欧盟出口的茶叶大幅度减少。

在WTO实行关税减让后,绿色壁垒成为WTO成员的新贸易保护主义者们限制进口、保护本地产业的利器。WTO成员与绿色壁垒有关的微观规制政策的形式繁多,涉及产品的安全标准、健康标准、质量标准、技术标准、专利和版权等等。绿色壁垒主要是依据WTO规则中与微观规制政策相关的规则制定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是各成员多边经济贸易活动的规则,各成员方政府所有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和法规都受这个规则体系的制约。事实上,在WTO规则中,除了有关国际收支、关税减让水平、贸易自由化和取消数量控制及国际投资等少数条款制约各成员宏观调控政策外,其余大量的关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救济和例外免责的条款都直接与微观规制相关。

面对外国的绿色壁垒,我国政府在根据WTO规则调整微观规制政策的过程中,应该善于利用绿色壁垒,让它也成为我国政府顺应经济全球化、应对新保护贸易主义和国际市场新挑战的有力的政策工具。政府在制定贸易政策时,要尽可能地利用WTO规则制定能够保护民族经济、避免或减少贸易摩擦的微观规制政策。如我国有关部门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由规定,要求进口转基因工程大豆榨出的豆油,在销售时要注明其是转基因工程加工而成的豆油,就是一项既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能够保护我国消费者和生产者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微观规制政策。由于我们长期重宏观调控轻微观规制,中国这方面的微观规制政策还比较缺乏,今后,要重视微观规制政策的理论和对策研究,在各行业全面开展微观政策研究,完善和强化绿色壁垒体系。通过建立绿色壁垒,促进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国内产业、防止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

构建我国的绿色壁垒,有利于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力。建立中国的绿色壁垒,需要依据WTO有关货物贸易规则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修订对市场客体,即市场交易的对象的微观规制政策,强化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和监管,包括对产品的质量、计量、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监管。政府加强对市场客体的监管,有利于推动国内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治理整顿市场经济秩序。

在建立绿色壁垒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大有可为。中央政府要加强对进口产品的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的立法,提高进口产品的健康、环保及消费者健康和安全的技术标准,构筑中国的绿色壁垒,通过加强对产品微观规制达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产业的目的。地方政府在制定规章和地方性微观规制政策中,既要完善微观经济规制政策也要增加社会微观政策,配合中央政府制定绿色壁垒,以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国内产业。一是有国际标准的产品,地方政府微观规制政策设立的标准应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如北京市最近将市级农产品标准由原来的60项增加到91项,缩小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强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产品,地方政府都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将来逐渐提升为国家标准。如许多中成药没有国际标准,可先制定地方标准,然后将地方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待时机成熟,将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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