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7月19日电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了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诉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和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复制发行《中国原创音乐——零点》CD光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万元人民币。
原告北京京文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文唱片公司)1995至1998年期间曾多次与零点乐队订立合同书和协议书,取得了《站起来》等9首歌曲和《每一夜每一天》、《零点永恒的起点》两张录音专辑的独占发行版权,还与零点乐队合作发行《最好的零点》等音乐专辑。2001年6月,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广州合众光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光碟公司)出具了委托书。合众光碟公司未审查委托单位的授权书等证明材料,就加工生产了《中国原创音乐——零点》CD光盘2000张。2001年11月,原告发现市场上销售此CD光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零点乐队与京文唱片公司签订授权合同,京文唱片公司享有复制发行零点乐队的《每一夜每一天》等音乐作品的权利,并应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而被告出版发行的CD光盘中,包括了京文唱片公司与零点乐队在合同中约定的12首音乐作品,它的发行侵占了原告录音制品的市场份额,侵害了原告应享有的商业利益。新时代公司出版发行涉案录音制品未取得合法授权,合众光碟公司在复制过程中未尽法定义务,两被告对侵害原告合法权利的后果主观上存在共同的过错,应承担共同赔偿的法律责任。并判决新时代公司、合众光碟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12首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中国原创音乐——零点》CD光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