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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由被告举证

最高法院发布行政诉讼证据规定
2002-07-26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7月25日电 俗称“民告官”的行政诉讼今后将主要由被告方也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作出的规定。

规定内容包括: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发布会上指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原告的保护力度,使原告在诉讼中可以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实现行政审判的公正与效率。

据了解,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处于弱势一方,特别是在收集证据上更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其合法利益不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质证及认证必须充分考虑这种因素,使原告与被告处于实质上的平等。最高法院的这项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对我国行政审判事业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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