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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统一实行明码标价

2002-08-03 来源:光明日报 通讯员 季闻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日电从本月起,全国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及其委托经营电信业务的组织和个人,在提供电信服务时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不能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通知,电信服务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服务项目、资费标准、计费原则及批准文号等。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或业务代办场所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并应当在方便用户查询的地点免费提供电信服务价格查询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话信息服务的,应当公开各类信息服务的项目和价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在基本通话费之外另行收费的其他服务项目,应当公布其服务项目和价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有人值守公用电话服务,应当在服务地点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和价格,并应将公用电话计价器屏幕面向用户。遇有电信服务价格调整,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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