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8日电 时下到餐馆就餐最担心的是食品是否卫生。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持续近一年的食用防腐剂中毒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驳回某家常菜饭馆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受害人刘某赔偿医疗、误工、就餐等费共计4400余元的判决。
2001年8月1日中午,某外国语专科学校学生刘某及其家人到朱某经营的饭馆就餐,饭后,刘感到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就诊病例记载为“服蘑菇,舌苔黑,牙齿黑”等。当晚在该饭馆员工的陪同下刘某又到某大学附属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轻度亚硝酸盐中毒,并住院观察至同年8月6日。为此,刘某支付合理医疗费2200余元。
2001年10月,刘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该饭馆老板赔偿医疗、误工及精神损失共计1.3万余元。朱某则称,餐馆所用的蘑菇罐头是卫生的,且事后经检验也未检验出含有亚硝酸盐成分,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朱某不服,以刘某在自己餐厅就餐前就身体不适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并提交了当时服务员曾某及就餐人员余某的证言。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亚硝酸盐作为食品加工的防腐剂多用于食品的加工,一审法院对朱某称刘某可能是在其离开餐厅后又食用其他食品造成亚硝酸盐中毒未能举证不予认定;朱某提交的《卫生防疫站卫生检测结果报告单》是其单方送检且又不能证明送检验样品是刘某所食用的罐头,并且曾某是朱某的雇用人员,余某又与刘某一家不相识,故对其提交的证明不予采信。据此,作出上述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