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3岁的初一学生王某,在学校组织军训期间,做游戏摔伤。其家长把学校告上了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学生都有责任。
2001年8月,北京某中学组织新生到部队军训。一日午休时,王某被蒙住双眼和同学在宿舍玩“摸瞎子”,被床腿绊倒,摔伤门牙。次日,同学将此情况报告老师,王当时表示不疼了,未去诊治。军训后,王的家长带王某去医院诊治,被诊断为U远中切角缺失,U近中切角缺失,共支付医疗费637.20元。
2002年3月,王父就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在与学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起诉学校未尽监护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637.20元及今后所需医疗费。
一审法院判决后,王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学校虽然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仍存在管教不严责任,因此应予适当赔偿。本案事发时,王某已满13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军训驻地做游戏是否发生伤害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因此,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