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8月24日电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分组会上,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问题引起委员热烈讨论。李鹏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
在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草案时,民办学校举办者能否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引起许多委员关注。许多委员认为,要处理好民办教育促进法与教育法的关系。现行教育法规定,无论是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都属于公益事业,不是以赢利为目的的。民办教育应该是对国家和社会的奉献,在经济方面取得回报的行为不应该加以提倡。民办教育的收入可以用来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降低学生收费标准,提高教师待遇,以促进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为确保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要防止把教育变成赚钱的工具,草案应对合理回报加以明确界定。
而另一些委员则认为,我国现实国情是穷国办大教育,而目前民办教育大多是投资办学,大多数举办者希望拥有所投入部分的产权,并得到相应回报。如果实行鼓励政策,使民办教育投资者能取得合理回报,将有利于吸收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到教育事业中来。与此同时,应制定相应的条款,防止民办教育的举办者通过乱收费谋取暴利。
还有一些委员认为,合理回报不同于以赢利为目的,对此草案应从制度上加以理顺。目前国家的公办学校和一些捐资兴办的民办学校,都是公益性质的教育单位,举办者不谋求任何回报,这类学校理应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如果规定某些民办学校可以取得回报,同时又能享受国家关于土地使用、公益捐赠和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这是不合理的,也容易对公益性学校造成影响和冲击。建议对取得回报的民办学校单独作一些规定,使这类学校原则上不享受国家的各种优惠,并在履行纳税义务后取得回报。
关于民办学校学生的合法权利问题,委员们认为,在实践中,民办学校的毕业生不能取得学历,或所取得的学历得不到社会的承认;上学期间,民办学校学生也不能享受像假期乘车半价这样的社会优待。这些歧视性现象的存在,挫伤了民办学校的积极性,也不利于保护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建议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给予民办学校歧视性待遇。
民办教育的质量问题也是审议中的热点问题。委员们认为,目前不少民办学校只知道向学生收费,教育质量却达不到国家的要求,引起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民办教育立法首先应该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促进民办学校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建议草案对民办教育的质量问题加以明确规范。
委员们今天还分组审议了环境影响评价法草案、测绘法修订草案、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