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8月29日电从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是首个有关我国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
《规定》共12条,就其适用范围、诉权保护、法律适用、案件的级别管辖、审查标准与诉讼中国民待遇原则和对等原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适用范围为有关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和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应尽量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救济机会。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表明我国不直接适用世贸组织规则,而是通过修改和制定国内法律的方式实施组织规则。《规定》正面体现了这一精神,即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立法机关在法定立法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法规,并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或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