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9月12日电 今天从财政部获悉,为支持和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充分利用开放式基金手段,进一步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日前我国出台了给予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四项税收优惠政策。
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
——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