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有监督才不会腐败,但目前学术裁判的权力却很少监督;权利应该和义务相等,但目前学术裁判却似乎只有权利而没义务。
所谓学术裁判的权力,就是学术委员投票评职称的权力和各种学术评奖、评优、决定立项的权力。目前,我国通行的评议制度都是采取秘密投票的方式,并且把透露会议情况者视为违犯学术道德。这是把决定政治问题的民主方式运用于学术评议的结果。
那么,在学术评议中运用政治上的民主方式是否合适呢?我认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学术评议和政治上民主权利的实施,最大的区别就是,政治上的民主权利,本质上是个人或社会集团利益的体现。这种权利的实施,应该使每个有条件表达自己意志的人都能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以维护自己或所属集团的利益。但学术评议者则不是代表个人实施权力,而是代表学术,或者说,是代表学术水平,来实施学术裁判的权力。这种权力,类似体育比赛体现水平、代表公平的裁判权。体育比赛的裁判是公开的,或者基本公开的。哪个裁判得正确,哪个不正确;谁个公平,谁个不公平,都在众目睽睽之下。作弊的情况自然是有的,但比较容易发现,也比较容易纠正。体育比赛中能优胜劣汰,从而使体育水平不断提高,与这种裁判制度很有关系。学术评议则不同。评议者所投下的票本应代表学术水平,但由于处在秘密状态之下,所以从而黑票、黑事就有可能发生,而且还不能监督。这样一来,本应代表学术水平、体现学术公正的投票,就会变成行使个人意志的工具。于是,职称评定不公,奖项评定失正,项目分配失衡,甚至贪污受贿、拉帮结派,种种现象都可能发生。
为此,建议将学术评议由秘密改为公开。有资格参与学术评议者,都应该公开表示自己的评价意见。并且设定制度,假如某人多次出现投票失正,则应被视为无能力担当此任,因而应取消其评议资格。或者将其评议的正误计入本人学术水平档案,作为考核之内容。这样一来,给那些不致力于学术本身,而企图以邪道取胜者设置一些障碍,使学术上的竞争较为公开和公平,以提高我们的学术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