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国有馆藏文物可否在馆际之间有偿转让?私人收藏文物能否在公民之间依法流通?今天提交审议的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作出了肯定的规定。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多数问题已经取得共识,对上述两个问题尚有不同意见。9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召开立法论证会,专门研讨馆藏文物和民间文物的管理问题。
文物保护法第四次审议稿对原有的规定作了修改,明确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其馆藏文物可以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接受文物的单位对提供文物的单位给予合理补偿;对不再收藏的馆藏文物允许退出馆藏。
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第三次审议案曾规定,公民个人之间可以“购买或者交换”文物。但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放开公民个人之间购买或者交换文物要慎重,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应规范得更严格一些,既要允许个人之间文物的合理流通,又要限制对文物的违法经营活动。因此,在草案第四次审议稿中,法律委员会将这一条修改为: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