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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十五”环保提供政策法制保障

2002-11-22 来源:光明日报 林英 陈苏寒 我有话说

迄今为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法律25项,环境保护行政法规47项,以及一大批部门规章和环境标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政策法律体系,保证了环境保护目标的顺利完成,为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环境安全做出了贡献。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环境政策法制工作不断改进、完善,在环境政策方面有了重要转变:政策的制定,正在由单纯的环保决策向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转变;政策的内容,正在由污染防治为主向加强生态保护转变;政策的重点,正在由点源治理向区域、流域综合治理转变;执行政策的手段,正在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手段转变。同时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的要求和配合行政审批改革,及时清理、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成绩为制定和完善适应“十五”环保目标的政策法制体系奠定了基础。

在充分肯定全国环境政策研究和法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的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环境政策法制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能适应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问题。例如在环境政策研究方面,还缺乏前瞻性、战略性,环保政策没有充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中等;在环境立法方面,立法空白仍然存在,配套立法进展缓慢,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等。

“十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扩大开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时期。我们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实现环境保护“十五”目标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法制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进入小康社会后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适应新形势,满足经济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需要,我们应当把环境政策研究工作的重点放在:深入开展环境战略研究;推动循环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把循环经济的理念渗透到环境政策中;运用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保护经济调控和筹资体系;研究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后新形势的政策。

为了更好地完成“十五”期间全国环境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我们还应抓好重点领域的环境政策创新和制度的创新,加强环境政策研究基础工作。在环境法制方面要重点做好三点:一是加强环境立法,抓紧制定与环境法律配套的法规;二是强化环境执法,重点查处新建项目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监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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