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2日电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合议庭的主持下,于蕾与郭峰、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握手言和,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双方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圆满画上了句号。
此前,原告于蕾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称,1998年6月与郭峰合作创作完成歌曲《唯一》,作为合作者之一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2002年7月,发现中国国际广播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郭峰演唱会专辑《永远的郭峰》盒带与CD以及北京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的由郭峰担任制作人的专辑《郭峰、NEW11》CD和盒带中收录了歌曲《唯一》,但是词作者仅署郭峰一人,其行为侵犯了自己对于歌曲《唯一》的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在合议庭主持下最终达成谅解协议,于蕾提出撤诉申请。二中院认为于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