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经过国家计委的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将于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听证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的内容,进一步保证了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开和民主。为了充分发挥社会对听证会的监督作用,增加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的条款,增强了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为降低听证会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补充规定“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