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27日电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日前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出通知,作出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要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取消限制高校毕业生包括专科(高职)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地(市)就业。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高校要尽快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在场地、经费、人员等方面给予充分保证。高校要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以适应数量迅速增加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需要。要从学生交纳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据悉,从总体上看,目前高校毕业生还不能满足各行各业对各类高素质人才的需求,但由于在用人机制、供需结构、择业观念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高校毕业生就业存在结构性困难,还有相当部分高校毕业生没有就业。200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将为212万人,比2002年增加6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