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建起了一些透明、整洁的玻璃墙面接待室,以使旁人可以一清二楚地看到法官与当事人“亲密接触”的整个过程,监督二者之间的“小动作”。昆明中院的法官们称这些玻璃房间为“阳光房”,意思就是使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公开化”。据说,设置“阳光房”,也是昆明中院为进一步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规范审判管理采取的一项新措施。
但是我只能视之为“阳光房”之“秀”,因为在我看来,法院要真正实现公开和透明,是需要在现有机制上做一番伤筋动骨的改革的,至少不会简单到将接待室的墙体换做玻璃这么简单。因为即便你的接待室的墙体不是由透明的玻璃制成,需要做交易的双方,也决不会愚蠢到将交易的场所选在人来人往的法院接待室里来完成。再说了,假若你需要关注某一个案件的审判情况,为防止法官与他方当事人有幕后交易,你会傻乎乎地蹲在接待室等待人赃俱获吗?
其实,遏制司法腐败急需公开、透明的环节很多,如审判权和执行权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回避制度执行得如何,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是否落实到位等等,这些环节如何操作,怎样才能将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恐怕都远比修座玻璃接待室重要得多。再者,制定立案、审判、审监、执行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工作运行规范,以逐步建立起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对各级法院更乃当务之急。为防止人情和关系对法官的侵扰,还应尽快建立起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分开的机制,做到庭前由审判辅助人员接触当事人、代理人和辩护人。这些“软件”的升级和更新,其效应不知会超过修建多少座的“阳光房”。
如今,许多法院的审判行为规范和审判纪律规范远没能达到相关廉政纪律的要求,一些法院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活动和商务活动的现象也远未绝迹。某些法院工作人员受人之托,打听案件、转交诉讼材料的现象有增无减,不少法院工作人员相互打听案件,为当事人说情,从而暗中干预案件的判决。所有这些现象,哪个会在你法院的“阳光房”里进行?更何况还有“八小时以外”这样的操作时间和空间。
所以,对司法腐败的毒瘤,若不在要害处下刀,而是通过“阳光房”,“通过设定特定的、公开的场所让法官接待当事人,使法官与当事人的接触公开在阳光下”的良好愿望,肯定会落空的!因为审判作为一种制度,其透明不透明绝对跟某种建筑材质和建筑物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