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武汉市市民吴鑫发被法院错判,被剥夺了一年多的人身自由和所有的合法财产。恢复自由后,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财产,几乎一贫如洗的吴鑫发想到了国家赔偿法。后来法院裁定,返还财产,恢复名誉,赔偿吴鑫发赔偿金1.5万多元。但却由于一部法律存在的缺陷,在历经了六年多的艰难索赔后,他的赔偿要求,仍然没有执行。吴鑫发一气之下,称法院的生效决定书是“解手纸”,我们姑且不论吴鑫发是否有亵渎法律尊严的嫌疑,但这也道破了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通病。吴鑫发痛切地说:“早知道索赔这么难,一开始我就不该走这条路。”
当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被视为一张无用的“解手纸”时,我们应该深刻反思我们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
从吴鑫发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在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机关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权利,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由国家对受害的公民予以赔偿,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也是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体现。可是,从吴鑫发的国家赔偿遭遇,我们看到的是国家赔偿的难度简直难于上青天。难在哪里?难点就在现有的司法体制下,确认违法基本上是由违法的机关自身或者其上级来认定。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对确认期限作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
我国于1994年制定国家赔偿法,宣示了“政府侵犯同样承担赔偿责任”的宪法原则,曾被认为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然而,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武汉市一年中一审、二审、再审作无罪宣判的案子有100多件,但当事人告到法院申请赔偿的只有20件左右,其中除了部分案件私下和解外,国家赔偿确认难、申诉难、立案难、执行难、赔偿低的现实让很多受害人畏之如虎,不愿诉诸法律。可以说,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这么多的瞩目,而在实施中却收效极小。
早在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年松教授就提出了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但愿吴鑫发一案能够给法学界一些启示,国家赔偿法的判决书决不能成为“解手纸”,它应该回归到它本来的法律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