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这一规定终于获得法律确认。经过四次审议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不久前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民办教育促进法确认了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法律地位。法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法律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举办民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等行为的,规定由审批机关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