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是不是一条河?
近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法庭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激烈地争辩起这个地理问题。双方因为“红河”能否注册为商标而引发了一场行政官司。前者是原告,后者是被告。而这场官司则是因为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和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场“红河”商标争议引发的。
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是“红河”商标的权利人,前不久他们状告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啤酒瓶上使用了“红河”字样的商标,侵犯了他们的商标权,提出巨额索赔。云南红河光明公司遂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商标,理由是“红河”是云南境内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字,不能注册为商标。而商标评委会裁定红河有其他含义,是一条河流,可以注册为商标。云南红河光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定商标评委会撤销该裁定。
红河究竟是不是一条河?庭审中,云南红河光明公司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双方搬出了《辞海》、地图册,就此展开激烈争论。
云南红河光明公司称,在中国境内没有红河。“红河”二字仅表示地名,特指中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及其所辖的红河县。被告认定的河流在中国境内的名称为“元江”,在越南境内也不存在名叫红河的河流。
这家公司坚称,在中国人们往往误认为云南省有一条名叫红河的河流,但实际上云南并不存在名叫红河的河流,经查证:从中国任何地图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地图上都找不到中国境内一条名叫“红河”的河流。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的规定,应撤销“红河”的商标注册。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援引《辞海》和有关地图中对“红河”的解释辩称:红河,为河流名称,源自中国云南省西部,在中国境内名元江,经河口以南进入越南,称红河。虽然“红河”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红河”按其字面含义和构词习惯已经能够使人理解为是一条河流的名称,且“红河”确为自然地理中已存在的河流名称,已经具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不得注册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的规定,“红河”可以注册为商标。
红河究竟是不是一条河?“红河”究竟能否注册为商标?双方争辩了一个上午,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双方都在急切地等待,期待法院给一个明确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