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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思想道德建设的实践课题

2003-01-27 来源:光明日报 于莎燕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要求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指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众所周知,道德规范是不具有强制作用的软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它的劝导力和说服力,即通过教育、引导、影响、感化等一系列形式和途径,启发人的觉悟,帮助人们树立荣辱是非观念,进而达到规范约束人的行为的目的。因此,怎样才能使我们社会的道德说教更具有劝导力、说服力,这是贯彻“以德治国”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理论课题和实践课题。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必须强调道德规范的针对性

任何一个特定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都是分层次的、具体的和有针对性的。某一种道德规范只有在针对某些人、某些阶层和群体时,才能产生特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才具有说服力和劝导力。失去了这种针对性,它的劝导力和说服力就会落空。一般来说,任何社会都具有某些共同的、普遍的、基本的道德规范。但在这些基本道德规范的基础上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肯定是多元的、多层次的和具体的,官有官德,师有师德,各种不同职业群体都有特定的道德规范。对于各种不同道德规范的选择和适用不能错位。当权者,为官从政之人不能低于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准;政治家不能移植商人的道德标准;军人不能混同于老百姓的道德水准。社会对属于每一个特殊层次的群体和个人都有具体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越是具体,针对性越强,其劝导力和说服力就越有效。反之,如果我们在道德规范的选择上不切实际,无视具体情况,不考虑针对性,那就会削弱以至失去道德规范的劝导力和说服力。例如要求普通百姓像军人一样整齐划一,要求商人都像政治家一样拥有大局思想……不论愿望多么美好,努力如何真诚,效果都是要大打折扣的。从这个意义说,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首先必须强调它们的针对性。分层次、有针对性是一个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科学性、合理性的体现和标志,是贯彻以德治国方针的基础工程。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强调道德主体的人格品质

在现实社会的道德实践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都处于道德关系主客体的双重地位,既是道德主体,要劝导、说服、规范别人,又是道德客体,是被劝导、被说服、被规范的对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人主要是以一种身份出现在道德关系中,例如主要是以说服者、劝导者、规范者的身份出现的。他们主要承担解释道德规范的合理性,维护道德规范的严肃性,提示非道德倾向的危害性之类的任务。例如,教师在学生面前,领导者在群众面前,都是以道德规范的说服者和劝导者的角色出现的。这时,劝导者、说服者的德性、口碑、威信、威望以及由此产生的人格魅力,往往要胜出法律和权力的强制力。以德治国,其要旨在于以德育人,以德服人,以人格的力量征服人心。欲正人者,必先正己;欲教导民众者,自己必先受教育;要求民众去做、去遵守,自己必先带头做到、遵守,而且要做出榜样。反之,如果由一些道德素质很低下,人品形象很恶劣的人来说服劝导大众遵守道德规范,其结果只能是对某种高尚道德的亵渎。因此,在贯彻以德治国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过程中,在思想道德领域,要特别警惕和反对那些口是心非,言不由衷,要求大众一套,自己则另做一套的伪君子。贯彻以德治国方针,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关键是提高那些教育者、领导者、道德文明传播者的道德修养和人格品质,使他们具有良好的、透明公开的道德形象。这是道德规范劝导力、说服力的根源之所在。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建立对道德行为主体的补偿机制

德治是以人的自觉自律为前提的,但以德治国的“治”内在地包含着对于那些公认的道德高尚的人予以褒奖和奖励的政策措施和机制。在现实生活中,道德的劝导与说服并不仅仅局限于明确一些荣辱是非界限之类的问题,在这些问题的背后往往要涉及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遵守道德规范,追求较高层次的道德境界与追求现实利益的动机趋向往往是矛盾和不可两全的。观察社会生活,我们不难发现,那些遵纪守法、道德情操高尚、具有严格自律精神的人,往往都是以放弃许多具体的切身利益,牺牲许多眼前的幸福与安逸为代价的。在某些具体的社会环境中,道德空间的严谨往往直接造成利益空间的和谐与宽松。在这种情况下,那些为整体、为他人、为社会根本利益而经常放弃甚至牺牲个人利益的人,应该得到社会在物质与精神诸方面的补偿。尽管这类补偿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微不足道的,很多人对此也并不是刻意去追求的,甚至有些人已经达到丝毫不计较个人得失的高尚境界,但作为社会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环节,则一定要拥有并不断强化道德补偿机制,一定要让高尚者、牺牲者得到某种程度、某种形式的补偿。虽然道德侧重于非强制,强调主体的内心体验和自觉自律,但在具体的道德实践中必须同主体的特定利益联系起来,对于那些具有道德觉悟和自律精神的人,就是要给予奖励、激励;对于那些缺乏自觉自律观念的人,就是要用利益机制加以引导和规范。通过说服和劝导,使他们逐渐懂得,怎样做才会对自己有利,怎样做不利。以利益机制为基础,以奖励激励为手段,道德规范才会具有真正的、实在有效的劝导力和说服力,才可能使社会的道德机制保持良性运行状态,使那些在最初必依靠劝导和说服才能起作用的道德规范逐渐内化为社会成员自觉自愿的行为信念。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就必须与法治建设相配合

只有以法治为依托,贯彻以德治国的方针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才能有坚实的立足点。道德的教育引导——劝导、说服,总会有两种结果,一是被接受和认同;二是遭到或明或暗的拒绝与抵制。道德的劝导与说服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同样起作用;也并非对任何人都同样起作用。必然有一些缺乏自觉自律观念的人,道德水准低下的人,经常拒绝说服和劝导,一意孤行,朝着非道德的方向积累和发展下去。这种积累与发展的最后界限就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分界线,就是自觉与强制的分界线。客观上,与法治接壤的是德治的最后防线。所谓违背社会道德规范只受良心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这是有一定限度的。道德对人的劝导与说服,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就是提醒人们注意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这条最后界线。有了这条界线作为依托,以德治国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措施才会更有力度。模糊甚至丧失了这条界线,任何形式的道德劝导与说服都会显得苍白无力。因此,科学合理的道德规范体系与健全公正的法律规范体系两者之间不应留下太多太大的空白地带。道德的劝导和说服所不及之处,恰恰应是法律规范发挥作用的领地与空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互依托,相辅相成。道德的劝导与说服不仅是提倡引导人们树立高尚道德情操,更要对某些处于非道德边缘状态的人加以告戒,指出其倘若无视社会道德规范,继续朝非道德方向发展积累下去,其后果不仅仅是良心的谴责,更有可能遭到法律的惩戒与制裁。因此,道德的劝导力、说服力是法治的深厚基础,而法治则是道德的后盾和守护神。这里,法治对道德劝导力、说服力的支持,不仅仅是对违法者的惩戒,而是更集中地体现在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维护,对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这种确认一经成立,便成为法律与道德共同认可的双重规范。法治确认这种关系的法律意义、法律价值;德治则确认这种关系的道德意义和价值。这种关系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可以通过说服、劝导来平衡、维护和协调。然而在道德劝导、说服无效的情况下,法治则以维护社会公正、正义、人权的姿态对社会的道德规范予以有力的支持和维护。显而易见,没有法治的权威,仅仅依靠道德的劝导与说服来维护社会的公正、正义是软弱无力的。有法治作为后盾与依托,但不一定必然付诸法治法律手段,道德的劝导力、说服力也会十分有力、有效,起到法治法律规范不能起到的作用。有健全严整的法制和法治,道德的劝导力、说服力越来越强,这就是德治何以治国的基本原理。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一个国家实现政治文明宏伟目标的坚强两翼。

(作者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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