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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八禁”

2003-01-27 来源:光明日报 刘志达 我有话说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日发出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精神,下列的医疗广告不得发布: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的医疗广告。

——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包括军队单位、军队个人和冠以与军队相关的任何称谓)、医疗机构内部科室名义发布的医疗广告。

——不具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医疗广告证明》中核定的内容进行了任何改动的广告。

——关于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等疾病的医疗广告。

——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文章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地址、电话、联系办法等广告宣传内容;在发表有关文章的同时,不得在同一媒介同一时间或者版面发布有关该医疗服务及其医疗机构的广告。以上述形式发布广告,发布者声称未收取费用的,也应认定为利用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所有医疗广告中禁止出现下列内容:

1、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中核定的医疗机构名称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规范名称的;

2、与药品相关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制剂以及医疗机构自制的中药配方药品、中药汤剂等;

3、涉及推销医疗器械的内容;

4、从业医师技术职称,包括“XX博士”、“XX专家”等非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用语;

5、使用未经过临床验证、评定的诊疗方法,或者不确定、不规范的诊疗方法的;

6、诊疗科目、诊疗方法等宣传内容超出卫生行政部门核准范围的;

7、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8、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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