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成员的资产形成主要来自于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应当包括利息收入,而利息收入取决于利率,所以利率的确定,不仅应当合法,而且应当合理。
一般说来,合法的利率是货币管理部门明文规定的利率。但必须指出,在稳步推进利率改革的条件下,由资金供求双方协定的利率,也是合法的,其利息收入也应当得到保护。所以,金融机构在展业中,需要与顾客确定交易品种,同时需要协商确定交易的价格即利率。协商确定的利率是衡量合法非劳动收入的尺度。问题是确定的利率怎么才算合理?这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第一,总的利率水平取决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按照马克思的利率理论,社会平均利息率受制于社会平均利润率,它们的变动趋势应当一致。但社会平均利润率是社会总利润与社会总资本的比率,它是就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各部门利润变动的趋向来讲的,因而在实践中社会平均利润率怎样制约社会平均利息率,难以测定。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这种制约作用可以概括为,利率的总水平要适应大多数企业的负担能力。在我国,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是能够计算的,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也能够求出一个近似值。如果大多数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上升,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也肯定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利率的总水平应当提高;如果大多数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下降,全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呈下降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利息率的总水平也应当降低。第二,局部的利率水平取决于资金的供求状况。按照马克思的利息理论,不存在自然利息率,但存在平均利息率,平均利息率是在市场利息率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市场利息率取决于资金的供求状况。尽管在资本主义生产周期的不同阶段上,利息率有高有低,但从整个生产周期来看,总会形成一个平均利息率。这个平均利息率代表着这个生产周期的总的利率水平。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局部的利率水平的高低,仍然取决于资金的供求,利率作为金融市场上的资金商品的价格,与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仍然受供求规律的制约。对货币资金的供求反映着对生产要素的供给和需求。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资源有限。从这个意义上说,对生产要素的需求,以及对资金的需求总会超过资金的供给。因此,我们说在相当的时间内,局部利率的水平不应当呈下降的趋势。第三,其他利率取决于资产收益的补偿尺度。在人们收入增加形成自有资产的条件下,资产不仅要保值而且要寻求增殖。增殖表现为以利润、利息、租金等形式的货币收入存在。利润、利息、租金是资产流动取得的报酬,这种报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以利息作为尺度。这是因为,受传统观念和习惯的影响,这一尺度在不同的地区和时期可能是不同的,但在一定的地区和时期内是既定的,它是被人们认同的常理。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资产的流动就会追求被人们认同的常量。
如果我们认定,在中等收入阶层形成的过程中,与之伴随的必然是资产的流动,而他们的资产流动不仅需要寻求合法的回报率而且需要寻求合理的回报率,那么金融机构在展业时,就要密切关注利率变动对业务运作的影响。长期以来,我们把利率的调整与物价的变动特别是与社会商品零售物价指数的变动挂起钩来。这样的挂钩,其理念是建立在货币仅仅是购买手段的基础上的,挂钩是寻求货币相对价格及购买力的稳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不仅是购买手段,而且是人们的一种资产,一种商品,在市场上应当有独立的价格,其价格的高低必须考虑上述三种因素。只有这样,这一部分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才能得到保护和增进。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