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30日电 今天上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宣布,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已全面落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这次税收政策优惠的对象是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和享受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优惠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上,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及商贸企业,当年新招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桑拿、按摩等职业外也享受3年免税政策;营业税的起征点也由200—8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在企业所得税上,以上服务型企业3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减征30%。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