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2月10日电 北京市司法局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办法,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所在的环境应与律师职业的性质相称,办公条件应能满足办公需要”,取消了原“律师事务所应选择写字楼或性质功能相当的场所作为办公场所,其使用面积至少八十平方米”的规定。
[值班总编推荐] 列车上的招聘会,“走新”更“走心”
[值班总编推荐] 冰雪列车:串联“冷资源”点亮“ ...
[值班总编推荐] [我与光明日报]追光而行四十载
朱晓凯:每一个人的历史都应该被记录
【详细】
詹 丹:一处被忽视的点烟“闲笔”
解读民心、民本、民生、民意与民情
无论什么角度的“中国风险论”都站不住脚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