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代表作用发挥得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效。”报到第一天,搬出笔记本电脑,摆好打印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吕忠梅代表调出了自己精心准备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资料及心得。从事了20余年法律工作,首次当选人大代表,她格外关注如何完善人大代表的素质,完成好人民赋予的使命。
人大代表的素质构成包括哪些方面?吕忠梅代表概括得言简意赅:知政、参政、议政、督政。
知政,即在整体上对我国国家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参政,包括参政的意识和参政的能力。人大代表必须具有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有“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主人翁责任感,有敢于为民请命的胆略,并以此作为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内在动因。参政的能力,则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管理的能力。人大代表在人大开会期间提出、审议、表决议案,提出质询,审议国家机关的工作报告,考核和评议由人大选举、决定或任命的国家公职人员,人大闭会期间听取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向选民汇报自己的工作,进行视察及调查研究,都依赖于代表的参政能力才能实现。
议政,人大作为权力机关,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对重要的问题进行决定,还是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都要通过人民代表充分地发表见解和意见,通过议政来实现。代表们来自不同的地区、职业、民族,代表的具体利益肯定会存在着差别,因而对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总是有不同的看法,议政的过程也就是一个针对具体问题发表具体意见和看法的过程。代表发表的不同意见与看法产生于对某一问题的分析判断,并构成代表议政的前提。不具备议政能力,也就无法对国家的方针政策发表见解,更无法依据“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对政治活动和政治事件做出自己的判断,议政时只能人云亦云。
最后是督政。吕忠梅代表说,人民代表不具备必要的督政素质,便无法对这些机关的工作情况好坏做出自己的评价,也就是说无法从根本上把这些机关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实现国家权力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吕忠梅代表最后强调,在这“四政”中,知政是基础,参政是前提,议政和督政是根本,知政、参政、督政均寓于议政之中,通过议政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