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代序,往事悠悠。50载斗转星移,伴随着全国人大从一届到十届的前行足迹,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追求,正一步步从理想变为现实。回首一届全国人大到九届全国人大,一个个耀眼的亮点,折射着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轨迹,辉映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灿烂前景。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的选择
李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长期奋斗的成果,是历史的选择。
建国前夕制定的“共同纲领”确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系统的规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82年宪法以及在此前后制定的一些法律,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
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根本政治制度,有利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有利于国家机构高效运转,有利于保证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
二、宪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王汉斌(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54年宪法由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此后,宪法经历了1975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深入总结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是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
三、选举——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石
费孝通(七届、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选举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基石。1953年3月1日,毛泽东主席签署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实施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从1979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将县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改成直接选举,等额选举发展为差额选举,选举制度向民主化方向迈出了重要步伐。选举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史书上绚烂多彩的一页。
四、依法治国——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万绍芬(九届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社会主义民主要靠法制来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要靠法制来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要靠法制来保障。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标志着从指导思想上实现了执政党领导方式和国家政权运作方式的战略性转变。
五、立法——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乔晓阳(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立法经历三个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框架;从1992年到1997年,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立法,这一法律体系框架得以全面确立;九届全国人大抓紧法律体系7个部门中不可缺少的法律的制定,初步形成了这一法律体系。如今我国已通过400多部法律,800多件行政法规和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从根本上结束了无法可依的局面。
六、基层民主——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
费孝通: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旨在保障亿万农民自治权利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98年又进一步明确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目前绝大多数省份进行了多次村委会换届选举,基本实现了数百万村委会干部由指派、任命,到村民直选产生的平稳过渡。198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居委会是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由居民选举产生。农村和城市实现基层群众自治,人民群众真正开始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权利。
七、保障人权——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
周成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是人权保障的中心环节,宪法的根本精神是保障和尊重人权。由宪法、法律赋予个人权利,然后用法律来捍卫这些权利,推动了人权普遍化。像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确立了“民告官”制度;修改后的刑诉法从偏重社会保护转向偏重人权保障;注重特殊群体立法保护;批准参加十八项人权领域的国际公约。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越来越充分和完备,有的还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备受关注的民法草案突出了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反映了中国在21世纪将更加努力推进人权保障事业,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人的价值。
八、完善立法程序——更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张春生(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健全完善的立法程序,是民主科学立法的保障。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轨道。九届全国人大以来,从一般“一审”逐渐发展为一般“三审”,常委会分组审议由4组细化为6组,法律草案审议更充分;法律统一审议,统一把关,维护法制的统一性;采取全民公布草案、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扩大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逐步完善的立法程序,推动着立法工作日趋科学化和民主化,使制定的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九、监督——宪法赋予人大的主要职权
阚珂(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失去监督,民主将寸步难行;没有监督,权力将脱缰膨胀。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重要职责,与立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执法检查,听取报告,强化对经济工作和预算的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增强监督实效这一中心环节,采取了一系列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和办法。出台加强经济工作、预算监督的两个“决定”,完善法规备案制度,审议监督法草案,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法律化,成为人大监督工作不断加强的重要标志。
十、普法——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权益
张福森(司法部部长):1985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普及公民法律常识的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展开。普法从“一五”到“四五”已经开展18年,有八亿多人民群众接受了普法宣传教育。我国历史上最为普及,最为深刻的全社会法制教育系统工程的实施,提高了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让今天的中国正在告别“人治”走向“法治”。(新华社北京3月3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