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底前,沈阳市将彻底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公助”学校。原有的“民办公助”学校将按照“资产国有、个人(或社会团体)承办、法人独立、经费自筹、民办管理”的运行方式全部转为民办学校的体制。这一消息一经披露,立即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社会各界反应十分强烈。
据介绍,1996年至2002年初,沈阳市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公助”学校发展到了54所。由于“民办公助”学校体制不完善、不规范,致使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日益凸现出来。虽然市教育局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公助”学校明确规定了收费标准,但真正按标准收费的学校却为数不多。
本来,对于“民办公助”学校,国家有一定的界限:有基本符合规定的独立校舍;有独立的学校法人和法人代表;有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具备民办公助学校的办学章程;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能够胜任教学工作的专职和兼职教师队伍。确实有符合规定的“民办公助”学校,但也确有不少“民办公助”学校的做法是违反上述规定也违背《义务教育法》的。以“面试”代替“考试”,借“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改制”的名义使收高价生合法化,向每个学生收取少则大几千元,多则上万元的所谓建校费等等。
名为“民办公助”,实为“公办收费”的行为已给教育和社会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首先它打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收费生和非收费生之间在心理上不平衡,人为拉大了学校之间生源和办学条件的差距。其次它妨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原则是要求学生全面发展,而“民办公助”学校的“校中校”重在培养少数“拔尖生”。再次它增加了家长的经济负担:不少家长不得不拿出积蓄或向亲友借款解决学费问题。最后它助长了腐败之风,每到“民办公助”学校招收新生时,校长、局长手中条子一大堆。
沈阳市取消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公助”学校的做法不仅会减轻学生的压力及家长的经济负担,而更重要的是为解决这类与《义务教育法》相违背的严重问题提供了借鉴,坚持和维护了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正常秩序,意义重大而深远。